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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程序
发布时间:2013-10-21 11:09:25   来源:香格里拉县林业局

 

办理单位:香格里拉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例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办理对象:香格里拉县境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林木种苗样品及检验申请书。
办理程序:

 一、种子:

1、送检方提出申请;

2、检验机构派人前往种批存放现场抽样或对符合检测条件的送检样品予以登记受理,收样人填写《种子检验样品登记表》;

3、 检验员进行检验;

4、校准、审核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或地方合格标准的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发放《检测结果通知单》。
二、苗木:

  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
  2、检验机构派检验员现场检测;
  3、审核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或地方合格标准的办理《苗木检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发放《检测结果通知单》。

注:申请人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检验结果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即为接受检验结果。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种子检验证核发时限不包括按照检验技术规程测定发芽情况所需的时间)。

 

 

 

责任编辑:张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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