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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一)
发布时间:2016-04-25 15:29:13   来源:国税局

一、根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我省现有保险营销员13万余人。若均采取至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领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将会大幅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请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决定暂延用原地税机关的管理方式,国税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代扣增值税税款。保险公司将所支付的佣金汇总后,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款。

二、由于此次营改增政策出台时间较短,部分金融行业纳税人存在系统改造工作量大、收入清分工作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情况,存在延期申报诉求。有纳税人提出,建议主管国税机关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同意系统改造未完成的纳税人延期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使用服务器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发票专用章能否增加2-3位的编号,用于区分具体开票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四、部分金融单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具有实物金银产品销售业务,使用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应如何处理?

答: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应作注销发行,但应先将已经发售到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的增值税发票作退票处理。

五、医院和学校是否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六、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的规定的更正说明:

省局4月11日下发《急!急!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与4月13日下发的《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中,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

现将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明确如下: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提交核准材料,履行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者备案手续。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出要继续享受有关优惠但未在此次营改增政策文件中列明的,应提交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明确。

责任编辑:和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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