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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该增问题解答摘编(三)
发布时间:2016-04-25 15:32:34   来源:国税局

一、代开发票问题

办税厅代开和委托代开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要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全省办税厅自2016年5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问题

有纳税人反映,按2015年计算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515万元(不含税收入500万元),且2016年预计无经营项目,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出异议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以试点实施前的12个月计算销售额。销售额达到标准仍不愿意登记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适用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些地方反映,与原地税征管时的政策差异较大,涉及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受地方政府预算进度的压力,建议尽快明晰有关政策口径和配套的征管措施。

答: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要按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结合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可实现程度来执行。从目前系统补丁升级的情况看,建筑服务发生地未单独设立机构的,不再办理税务登记,而是以机构所在地的名义作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并填写预缴申报表缴纳税款。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应要求纳税人按17号公告第十条的要求,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分别向不同行政区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未异地经营的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是否还是先到地税预缴税款,然后再到国税申报缴纳?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不需要先到地税预缴税款,而是按纳税期限统一核算后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金融业预征-结算问题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答:由于金融业纳税人省级集中核算的情况较普遍,且申请同意汇总申报的时间性诉求较为强烈,基本要在5月1日前确定预征层级、预征率,以便全国性业务系统的统一。基于此诉求,对4月18日前正式向省局提出申请的49户金融企业,省局与省财政厅将以公告方式同意这些纳税人采用“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4月18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原方式办理,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逐级报省局,经核准同意的,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告。

六、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问题

对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赠送的服务是否需要单独核定服务收入并征收增值税。

答: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同样不需要单独核定安装费的收入让企业交税。

七、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

答: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税负还会有略微下降。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讲,明确告知企业已经安排了过渡政策,他们的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

八、部分地区反映兼营和混合销售难以区分的问题

答: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基层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九、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答:餐饮企业交营业税时,外卖的和堂食分别按货物和服务交税。营改增后,还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掌握,各自适用不同税率。

十、总局和财政部正研究的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总局正在积极研究,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将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对于类似问题,各地要密切关注,深入了解情况,如果还有其他企业反映税负可能上升的问题,各地要密切跟踪,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责任编辑:和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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